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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鹤大公路牡丹江至宁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鹤大公路牡丹江至宁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黑交发[2008]156号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牡丹江市交通局、物价局:

  《关于鹤大公路牡丹江至宁安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牡交发[2008]67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原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交公路字[1988]28号)等规定,鉴于鹤大公路牡丹江至宁安段已由政府还贷的收费公路转为经营性(BOT)收费公路,黑龙江牡宁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原路基础上扩建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通行于鹤大公路牡丹江至宁安段的机动车辆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待高速公路建成后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标准。现将修订后的《鹤大公路牡丹江至宁安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复。

  鹤大公路牡丹江至宁安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期偿还建设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费站设置

  鹤大公路牡丹江至宁安段全长30.5公里,采用封闭式收费方式。主线设收费站两处,即牡丹江站、范家站;设一处匝道收费站,即温春站。黑龙江牡宁高速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路段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凡通过鹤大公路牡丹江至宁安段的各种车辆,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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