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湘教通[2008]267号)
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
2008年10月1日,《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将正式施行。
《规定》中确立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大举措。为确保
《规定》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分别颁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和《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湘政法发〔2008〕16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对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为了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厅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的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陈湘生副厅长任组长,由办公室主任陈飞跃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及有关业务处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处室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清理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根据
《规定》及两个《通知》的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
1、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各级各部门于2001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定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2001年清理后至2008年9月30日,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9月30日以前修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明令废止。
(二)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有效。
(五)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发布公告重新公布。
五、清理步骤
第一个阶段: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进行清理。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由有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按照前述清理原则中的5项要求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建议,并填写《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4、5、6、7),于2008年8月1日前送交政策法规处汇总,厅领导审查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第二个阶段:对我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对由本处室起草或执行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并按照前述原则作出处理后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公布的建议,并填写好《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见附件8、9、10、11),于2008年9月1日前送交政策法规处汇总,厅领导审查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第三阶段:对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总结。各处室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查漏补遗,建立规范性文件档案或电子档案。
六、清理结果的公布和应用
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于2008年9月30日前,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08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七、《规定》实施后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
自2008年10月1日起,由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厅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管领导签署、厅办公室编好发文字号后,报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时,应同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3份和电子文本1份、制定依据、政策法规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