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闽价电〔2008〕20号 2008年4月11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确保农业和粮食生产用肥需要,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发明电[2008]4号)。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紧急通知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08]76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化肥及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化肥出厂价格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批发和零售价格继续实行差率管理。自2008年3月26日起,省内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最高限价调整为1950元/吨。其它各品种化肥,如确因成本上升需调整出厂价格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中,碳铵出厂最高限价水平不得超过690元/吨。批发环节实行同城限制一道批发;批发价格在出厂价或港口调拨价基础上,进销差率不超过2%(合理运杂费另计);承担化肥冬储任务的企业,按冬储计划实际冬储的化肥,进销差率不超过3%;自2008年3月26日起,现有省级冬储库存尿素的批发价格不得超过1950元/吨;进口化肥的港口调拨价按3%经营费率和60元/吨的港口费用计算;零售价格在批发价基础上,批零差率不超过4%(合理运杂费另计)。
二、认真做好化肥价格管理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化肥价格的管理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化肥价格监管政策,以保持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国家扶持化肥生产、促进化肥流通、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加强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承担社会责任。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化肥出厂价格要在4月18日前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加强对化肥及其它农资价格的监测。各地价格部门要密切关注春耕期间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价格。对实行最高限价的尿素、碳铵等化肥价格,要加强市场价格巡视,跟踪政策落实到位情况,发现突破限价应及时通报当地价格检查机构,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已放开的其它农资价格也要加强监测,各粮食主产县要认真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价格常规旬报监测工作,准确反映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各地遇有市场价格异动和断档脱销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