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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通知
(湘教通[2008]274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办学,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对全省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教育厅审批设立和筹设的全省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包括没有取得高等学历文凭发放资格的各种民办大学、学院、专修(自修、进修、培训)学院等学校。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一所民办学校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只能选择保留一个名称。

  (二)凡筹设超过三年没有正式建校的,其原来批准筹设的校名不再有效。目前仍在办学的学校,可以根据目前的办学实际和条件,由各市州重新自行确定设立新的学校。

  (三)凡两年以内没有招生的学校,不论其办学许可证是否到期,不再更换新的办学许可证。经学校董事会提出申请,愿意终止办学,且没有债务纠纷的,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注销登记。

  (四)目前仍然以办非学历教育为主,并且只使用一个名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可以暂时保留原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名称,或者变更为与办学层次相一致的学校名称。

  (五)清理规范后,对具备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的高等学校由我厅进行重新审核,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六)清理规范期间,我厅不审批新设和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

  三、清理规范的时间及工作安排

  本次清理工作分成三个阶段:

  (一)学校自行清理阶段:9月1日-15日,各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自行清理,重新选择办学层次和方向,提出办学申请。

  (二)市州清理规范阶段:9月16日-11月15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对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进行清理,提出具体规范意见上报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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