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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38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08]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在我省招生的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每录取一名新生向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缴纳新生录取手续费30元。

  二、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由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此外,不得向学校收取其他费用。

  三、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手续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入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9目“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费”。支出通过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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