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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2号)


  《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8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8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坚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一体化的原则。
  (四)坚持低保障、广覆盖,面向全体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五)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一)经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统一征收土地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与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土地被征收情况,分为土地完全被征收和土地大部分被征收二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土地被征收后,完全没有土地的为土地完全被征收;人均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3亩的为土地大部分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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