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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2008年度申报时办理备案手续;没有确认的,应在2008年9月30日以前,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的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备案所属期:    年度

开业日期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企业类别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值≤30万元)

           元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标准值≤3000万元;

其他企业标准值≤1000万元)

期初资产总额

           元

期末资产总额

             元

年度平均资产总额

           元

从业人数

(工业企业标准值≤100人;

其他企业标准值≤80人)

1月

 

2月

 

3月

 

年度平均

从业人数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谨声明:此申请表是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公章)

经办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意见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公章)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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