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2008年度申报时办理备案手续;没有确认的,应在2008年9月30日以前,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的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备案所属期: 年度
开业日期
|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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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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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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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 □是
□否
| 企业类别
|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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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值≤30万元)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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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标准值≤3000万元;
其他企业标准值≤1000万元)
| 期初资产总额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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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资产总额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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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平均资产总额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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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工业企业标准值≤100人;
其他企业标准值≤80人)
| 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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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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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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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平均
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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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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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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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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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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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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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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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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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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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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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申请表是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公章)
经办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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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审核意见
| 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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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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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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