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三、备案时间
纳税人应在规定办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并办理备案。各地应积极引导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每年首次预缴申报前完成上年年度申报及备案工作。
四、备案资料
(一)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见附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
五、备案程序
(一)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核实后,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确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不予备案。
六、备案有效期限
(一)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原则上一年一次。
(二)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当年度以后申报预缴期自行改按25%的税率累算缴足应预缴税额。
(三)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七、税务机关的管理
各地国税机关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结束后结合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对小型微利企业加强监管。各地国税机关在实施监控、评估或检查的过程中,确认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责成其限期纠正,补缴应纳税款,并视其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内部审核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制约,并以此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惩防体系规划任务的分解措施,予以认真对待。
八、过渡期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