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14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原则
(一)凡属我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
(二)凡帐册不健全,未能如实准确反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不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
(三)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二、备案条件
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备案: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数额确定。
“从业人数”是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的人员等,按企业每月工资表中的人数,年底进行加总后除以12确定。年度从业人数=(1月份从业人数+2月份从业人数+……+12月份从业人数)/12;对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从业人数按实际经营期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