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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正确、有效的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60号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条例》是全面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法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高度,抓紧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明确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及工作经费,结合全省实施的四项制度,统一安排部署,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评议考核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及考核评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实行双重领导的考评对象纳入考核评议范围,考核评议时应征求考核对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行服务承诺、建设阳光型政府的前提和基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抓紧对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重点规范主动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编制、公布与全省施行的四项制度结合,将服务承诺制度规定和各类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优先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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