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系统2008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价综〔2008〕110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福建省价格系统2008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价格系统2008年度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620号)要求和《福建省价格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闽价综[2006]412号)安排,为切实做好2007年福建省价格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本省价格工作实际,现就全省价格系统2007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应新形势,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出发,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实施好“五五”普法规划。要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具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验收等作用。要把普法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普法的经费需要。
二、讲求实效,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学习任务。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闽价综[2006]412号文件关于法律法规学习任务的安排,紧紧围绕当地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法律知识学习计划,认真落实学习任务。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保证每年以党组名义进行两次以上法制讲座。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学习《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读本》,特别是重点学习
宪法、国家基本法律、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与价格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颁布实施的《
物权法》、《
反垄断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闽政文[2008]69号)等。可以采取组织讲座、专门学习和专题讨论、法制影视展播、以案说法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的实际效果。要确保学习时间,在坚持自学时间不少于90小时的基础上,每人每年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50小时。适时组织法制学习测试,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检验学习效果,保证学有所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