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公安厅安康医院继续收取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费和强制性戒毒治疗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8]77号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继续执行黑财综[2005]32号文件的函》(黑公安康[2007]18号)收悉。鉴于《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公安厅安康医院收取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费和强制性戒毒治疗费的批复》(黑财综[2005]32号)执行期限已满,为了满足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履行有关职能的支出需要,根据国务院《
强制戒毒办法》和《
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省禁毒委员会《关于批建黑龙江省公安厅强制戒毒所的请示的批复》(黑禁毒委[2004]1号),以及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指定医院鉴定地区的通知》(黑司通[2000]45号)有关规定,同意省公安厅安康医院继续收取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费和强制性戒毒治疗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费、强制性戒毒治疗费。
二、收费单位:省公安厅安康医院。
三、收费对象: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费的收费对象是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申请人;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费的收费对象是收治入院的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强制性戒毒治疗费的收费对象是入院进行强制性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
四、收费标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费、强制性戒毒治疗费的收费标准按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黑价联字[2004]120号、黑价联字[2005]60号、黑价联字[2007]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下浮10%执行。
五、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在收取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住院费、强制性戒毒治疗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