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车辆按以下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
1、摩托车(含轻便二轮、侧三轮、港田三轮车)每次征收1元。
2、20马力以下(含20马力)经营性拖拉机,农用三轮运输车每次征费5元。
3、20马力以上、40马力以下(不含40马力)的经营性拖拉机、农用三轮运输车每次征费9元。
4、40马力以上经营性拖拉机每次征费15元。
第五条 征收办法
通行车辆经过该路段收费站时,车主要按规定标准主动交纳通行费,并取得缴费通行凭据后方可通过。
第六条 违章处罚
对伪造、涂改、串用票据者,买短跑长、绕行逃费者,拒绝交费强行通过者,除补征通行费外,分别按照《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5号令)和《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与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
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建设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征收的车辆通行费进行集中、分成或统筹。罚款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征费机构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车辆通行费和罚款时,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
第八条 征费年限
征费年限以收回贷款本息为原则,暂定10年。
第九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执行,车辆通行费标准试行1年,请在到期前2个月重新申报,届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批复正式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