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交发[2008]174号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步伐,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偿还建设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的贷款,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在进行成本监审和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公路起点为杏山乡东鹤大公路与镜泊山庄旅游公路交叉处,终点于黑、吉两省交界牡丹江南岸,主线长50.21公里,采用一级半幅公路标准建设。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公路上的车辆通行费由牡丹江市交通局统一管理,鹤大公路镜泊收费站位于该路段K37+500处,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 征收范围
凡通过鹤大公路杏山至省界段的各种车辆,除《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外,其他车辆一律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 征收标准
车型分类
| 车型及规格
| 收费标准(元/次)
|
第一类
| 2吨以下(含2吨)载货车辆
≤7座载客车辆
| 15
|
第二类
| 2吨至5吨(含5吨)载货车辆
8至19座(含19座)载客车辆
| 25
|
第三类
| 5吨至10吨(含10吨)载货车辆
20至39座(含39座)载客车辆
| 35
|
第四类
| 10吨至15吨(含15吨),22英尺集装箱
40座以上载客车辆
| 45
|
第五类
| >15吨载货车辆
40英尺集装箱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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