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政发〔2008〕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湖南省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规定(试行)
为规范安全事故调查审查批复工作,根据《
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调查审查批复的权限
(一)煤矿事故
重大事故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征求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局)调查,调查报告分别征求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所在地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局)批复。
(二)火灾事故
1、消防火灾事故
消防火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重大事故,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可直接或委托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牵头单位报请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由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复。
2、森林火灾事故
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和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复。
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和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事故,由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