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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8〕65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劳社部〔2008〕31号,以下分别称部康复诊疗规范、康复服务项目,附件1)、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劳社〔2008〕19号,以下称省康复服务项目,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实施。

  一、工伤康复服务项目依次按照部、省康复服务项目执行。即:先按部康复服务项目执行,不在部康复服务项目的,则按省康复服务项目执行。

  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依次按照《关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6〕231号,下称市医疗收费标准)、省康复服务项目执行。即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收费先按市医疗收费标准执行,若没有对应收费标准的,则按省康复服务项目执行。

  三、部康复服务项目与市医疗收费标准没有对应项目的“成套认知测验、注意力评定、肱骨外上髁炎推拿治疗”分别参考广州市医疗收费标准中的“认知知觉功能检查、记忆力评定、网球肘推拿治疗”的定价;“水中肢体功能训练、计算机辅助认知功能训练”,分别参考广东省工伤康复目录中的水中“运动疗法(一般)、电脑言语训练”的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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