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单位在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时,要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做到责任到人,任务量化,措施具体,时限清楚,便于检查和考核。各市州和省直各单位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方案,要上报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落实报告制度。各地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关于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办法》(见湘办发〔2000〕2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特别是综合情况报告工作。各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由各市州党委综合上报省委。省直机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党组(党委)都须向省委作出综合报告。综合报告一年一次,每年12月31日前交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向省委报告综合情况的同时,其领导班子成员还须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的情况。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予以批评。
(三)强化责任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纪委、省监察厅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实施和结果评定工作。考核中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
对市州党委、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由省纪委、省监察厅派出考核组实地考核,采取听取市州党委和政府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对驻有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的省直单位的考核,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组织实施。对未派驻(出)机构的省直机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的考核,由省纪委委托省直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于当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当年评先资格,其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应评为不称职;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其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须进行组织调整。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责任追究的重点为:没有履行好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大案要案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等等。
三、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部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带头搞好廉洁自律的同时,按照职责分工,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领导责任,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件大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不断引向深入。主要领导干部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各级领导干部既要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严格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又要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重大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