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湘发〔2008〕6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见中发〔1998〕16号)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但是我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适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发〔1998〕16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印发的《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见中发〔2008〕9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反腐倡廉建设全局的一项根本性制度,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法规形式明确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在实践中形成了责任机制,产生了领导合力;巩固了制约机制,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供了制度保障;强化了党内外监督机制,提高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能够推动全局工作的好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上来。要坚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龙头工作,以责任制的落实带动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全局工作。
二、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一)做好责任分解。各地各单位要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见湘发〔1999〕15号),进一步分解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市州党委、政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参照省委、省政府的做法,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科学进行责任分解。市州党委书记责任为:对全市州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市州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党委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州长责任为:对全市州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和直接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为:对全市州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直接负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分别对本市州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省直机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党组(党委)书记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