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鉴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08〕25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产权交易、鉴证等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2004〕服587号)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产权交易、鉴证等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产权交易等服务所收取的产权交易佣金、交易鉴证费、以及信息发布费等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暂按省物价局“闽价[2000]费字266”号《通知》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产权交易佣金收费标准:
资产交易总额 | 分档费率 |
1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2.5% |
2 | 101-200万元 | 2.0% |
3 | 201-500万元 | 1.5% |
4 | 501-1000万元 | 1.0% |
5 | 1001-3000万元 | 0.6% |
6 | 3000万元以上 | 0.3% |
产权交易服务内容:从事寻找项目、接受委托、办理协议和对产权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条件和所提供的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项目上市推荐,寻找交易对象,组织撮合谈判,接受咨询和代双方草拟《产权交易合同》;监督产权交割和资金结算,办理产权交易鉴证书,并进行追踪监督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