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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狂犬病毒抗体测定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狂犬病毒抗体测定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服〔2008〕206号)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疾控中心狂犬病毒抗体测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服[2008]21号)悉。经商省卫生厅同意,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107号)规定:“卫生防疫检验项目中与医疗单位的检验方法、手段完全相同的,其收费标准按有权机关规定的同级医疗收费标准执行。如同级医疗收费未列项目,可先参照省级医疗收费标准执行。”据此,卫生防疫部门开展的卫生防疫检验项目,如其检验方法、手段与医疗机构完全相同的,在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已出台实施后,而同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尚未出台实施前,可先参照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也可暂按原卫生防疫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但同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出台实施后,则必须按同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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