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是市委、市政府关心临时聘用人员的具体体现,是临时聘用人员期盼已久的一件好事。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鉴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众多,为防止弄虚作假行为,所涉及的单位必须将证明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报送县劳动保障部门查验,要落实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统一办理,县劳动保障部门不直接办理单个临时聘用人员参保事宜。
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情况十分复杂。因此,各机关事业单位务必严格按市上文件执行,对确因时间太长无法查找档案资料证明劳动关系的,按照尊重事实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落实专人调查,形成调查结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对调查不认真,把关不严格,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工作中遇到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主动与县劳动保障部门衔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