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要在辖区外出交通要道设置非煤矿产品服务点,查验外运非煤矿产品。
县内购销非煤矿产品的经营者,在销售或购买非煤矿产品时必须如实填开并留存“销售证明书”,据实征缴相关税费。
(三)有关奖惩扶助政策
在县内从事非煤矿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县上对其购入的合法非煤矿产品的县级留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安排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加工企业与销售企业按2∶1的比例分摊),由非煤矿产品深加工企业每季度与县财政部门结算一次。
经乡镇查实无“销售证明书”而又在从事销售、运输的非煤矿产品,县上按所没收非煤矿产品的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予以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其加强非煤矿产品管理。
凡在检查中发现货运单无效、吨位不足的,均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征。不按规定接受验票计重和服从管理,聚众闹事,人为损坏监控系统、计量设备和办公用具,或侮辱、诽谤、殴打征管人员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彭水自治县非煤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交委、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国土房管局、安监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矿产品督查大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县非煤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矿产品督查大队,具体负责非煤矿产品税费征管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安排部署,既密切配合,又各司其职,全力抓好抓实非煤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县矿产品督查大队要牵头协调非煤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县国土房管局要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禁止非法矿产品进入市场经营销售。县公安局要加大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力度,积极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县税务部门要加大非煤矿产品税收征管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非煤矿产品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县交委要严把非煤矿产品水、陆出境关口,杜绝非法和未交税费非煤矿产品流出县境。县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加强运输非煤矿产品的车辆的管理。各乡镇要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加强非煤矿产品非法开采、销售的监督管理。
(三)广泛宣传发动。县矿产品督查大队要组织从事非煤矿产品的生产经营业主学习税费征管政策,鼓励其主动积极缴纳税费。县有线电视台、《今日彭水》杂志社、武陵都市报要开设专栏,加大非煤矿产品税费征管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非煤矿产品税费征缴的良好氛围和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