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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彭水府办发〔2008〕117号)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产品税费征管,进一步规范非煤矿产品经营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全面有序征缴非煤矿产品税费,确保非煤矿产品税费不流失、应收尽收,促进非煤矿产品有序开采、有序加工、有序经销,打造能矿产业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建设“两县一点”提供有效保障。
  二、征管范围
  凡在本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加工非煤矿产品的,均应按照有关要求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具体税费项目、标准及非煤矿产品指导价格,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统一公布。
  三、管理方式
  (一)实行非煤矿产品运输管理制度
  加强非煤矿产品运输过程监督。县内合法非煤矿山业主要依法向县矿产品督查大队申领“销售证明书”,作为矿产品运输合法依据;凡无“销售证明书”进行运输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非煤矿产品运输实行一车(船)一货一证制度,县内合法非煤矿产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实际情况配足、配齐“销售证明书”,并如实填写非煤矿产品品种、品位及数量,加盖经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注明运输车辆车号和日期。“销售证明书”一式四联,非煤矿产品生产经营业主自存一联,交矿产品服务站验票和备查一联,车(船)运输者存一联,收购非煤矿产品的业主存一联。
  非煤矿产品生产经营业主凭“销售证明书”所记载的具体数额,于每月上旬持有关证照到税务主管机关缴清有关税收,到县矿产品督查大队缴清有关规费并领取下月非煤矿产品“销售证明书”。
  (二)实施验票计重据实征缴非煤矿产品税费
  县矿产品督查大队在县城码头、高谷码头、火车站设立矿产品服务站,对过往的非煤矿产品进行查验和过磅。运载矿产品数量、品位与“销售证明书”注明不一致的,以实际过磅数量和检查情况为准。所有运输非煤矿产品的车辆必须进站接受查验和过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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