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取消“参保职工患病经批准转往县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一律在县内就诊就医自负标准基础上增加10%的自负比例”的规定。
(六)调低乙类药品的先自负比例。参保人员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5%调整为先自负10%。
(七)调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4000元/人·年调整为30000元/人·年。
(八)调整改制破产企业一次性移交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计算办法。将“改制破产企业一次性移交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计算办法,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提10年”的规定,调整为“改制破产企业一次性移交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计算办法,按重庆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执行”。
(九)将原改制、破产企业移交大病统筹人员(含以资产形式移交的退休人员),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1.将原改制、破产企业大病统筹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今后每年由县财政安排80万元作为原改制、破产企业移交大病统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此类人群符合我县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县医疗保险局对该类统筹基金单独核算,出现缺口时由县财政解决。
2.为原改制、破产企业移交大病统筹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县财政按25元/人·月的标准预算个人账户资金,按月拨付,按月划入。
3.原改制、破产企业移交大病统筹人员统一参加我县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应交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承担,按年预算,逐年拨付;个人应交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县医疗保险局在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4.原改制、破产企业移交大病统筹人员的其它医疗保险待遇与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年龄段的参保人员待遇保持一致。
二、调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一)提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由72元/人·年调整为96元/人·年(单位缴费84元/人·年,个人缴费12元/人·年)。
(二)提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人·年调整为20万元/人·年。
(三)调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由92%调整为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