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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8〕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确保我县医疗保险基金稳健运行,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调整部分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国家行政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含参照行政机关工资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基本工资和部分津补贴(民族地区补贴、艰苦地区津贴、岗位性津贴)两部分构成。

  (二)调整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6%划入;35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8%划入;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3%划入。

  (三)调低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由450元调整为300元;二级医院由600元调整为500元;三级医院由900元调整为8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 第二次、第三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逐次递减40%,自第四次起不再扣减起付标准。

  (四)调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1.医疗费在起付标准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按70%支付;35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按73%支付;45周岁至退休按78%支付;退休人员按83%支付。

  2.医疗费在5000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按75%支付;35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按78%支付;45周岁至退休按83%支付;退休人员按88%支付。

  3.医疗费在10000元至支付限额以内的,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按80%支付;35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按83%支付;45周岁至退休按88%支付;退休人员按93%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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