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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依河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景区经营业主要加强安全工作,做好漂流船只及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或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如不能立即排除,应立即停止接待游客。
  第三十五条 漂流船禁止在大雾天、超警戒水位、禁航区域和夜间航行。
  第三十六条 景区内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按照《彭水自治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在立即采取救护和处置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工作失职造成的旅游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规划要求新建的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景区必须配置垃圾回收设备,景区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应向游客宣传环保知识,引导游客爱护景区环境。
  第四十条 景区内各饭店、食品店及经营摊(亭)严禁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等白色污染物。
  第四十一条 景区内禁止随地吐痰,禁止随地大小便和乱丢果皮、纸屑、包装塑料袋等。
  第四十二条 景区内卫生实行“三包”责任制。

第七章 奖惩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给予荣誉称号或奖励: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保护景区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对景区的规划、建设或管理做出突出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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