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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依河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县安监局、旅游局对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协调并参与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县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景区经营业主应设立景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治安、消防、水陆交通、漂流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不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整体防范能力。
  第二十六条 景区内的森林、建筑物和其它人文景观及其服务设施,要强化防火、避雷、防洪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景区经营业主应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游客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求,严格遵守核定的载客量,严禁超载;组织游客乘座漂流工具时,游客应穿救生衣或使用其它救生装备;严禁组织老年人、儿童以及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等人员参加漂流。
  第二十八条 景区经营业主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和安全知识培训,漂流工具操作人员必须经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配证上岗,并统一着装,将相关标识、标牌置于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条 漂流工具操作人员须向游客宣讲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
  第三十条 由游客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景区经营业主应安排专业人员事先将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告知游客,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第三十一条 景区经营业主应在危险路段、危险滩口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护栏等防护措施,划定游览防火区、禁烟区。
  第三十二条 禁止携带凶器、爆炸品、危险化学品进入景区,一切游览活动要讲求文明礼貌,禁止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以及有伤风化等不健康行为。
  第三十三条 景区举办重要旅游活动和大型接待工作,必须制订活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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