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依河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8〕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阿依河景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阿依河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重庆市旅游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该景区的管理职能,其主要任务是根据《
重庆市旅游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景区控制性规划,对景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安全、经营、服务和旅游市场实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景区是“巴渝新十二景”之一,其范围是:舟子沱至长溪河口段峡谷范围内(含母子溪)的峡谷水面,以及两岸可视范围内的森林和坡地。
第四条 景区内从事旅游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县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