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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7]225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9月28日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予以公布。《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省地质环境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极大地推动和保障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生态文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和谐辽宁,切实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地质环境是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空间,也是各类生物、资源、能源依存的空间。《条例》对地质环境行政管工作的范围、内容、管理的相对人以及管理者自身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条例》从始至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穿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主题。对人与自然的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保护好我们的生存环境。

  二、加强领导,大力推进

  实施《条例》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集中力量,抓住重点,采取实际行动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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