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单位须按照《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做好评估成果资料汇交工作。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说明书的审查工作原则上采取会审的形式。
第十八条 各资质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记录所开展的业务工作(业务手册),评估报告的质量、备案登记情况及业务手册记录情况等将作为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为项目建设单位指定评估承担单位。
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各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排斥非本辖区内资质单位在本地区从事评估工作。
凡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而且建设工程自身也不会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条 禁止无资质单位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禁止无资质单位挂靠和资质单位出卖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禁止在评估工作中恶性竞争,降低评估质量;禁止在评估中弄虚作假,伪造、变造合同和技术文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存在上述行为或评估成果不符合《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技术要求》存在重大(或较多)质量问题(包括错定评估级别等)的资质单位,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和处罚。
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要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评估市场秩序,促进评估市场良性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一个月施行。
附表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备案登记表
地灾评备 [20 ] 号
建设项目或
规划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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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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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地点及面积范围
(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到乡镇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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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坐标
| 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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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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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规划单位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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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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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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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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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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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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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单位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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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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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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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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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及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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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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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报告
| 报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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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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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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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
| 审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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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长及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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