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7]42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有效地从源头上把好地质灾害防治关,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了《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修订的《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技术要求》下发前,仍按原技术要求执行。同时请各市根据本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库建设情况,按照附件二要求重新推荐专家。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从源头上把好防治关,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损失,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易发区是指容易发生或因人类工程活动易引发地质灾害的地区。分为高中低三类。
不易发区是指经地质灾害调查一般不会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第三条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或虽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但建设工程自身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现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
凡新建矿山(包括尾矿库坝、排岩、土、渣场)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建生产矿山应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转让采矿权等)时,补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建设项目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且建设项目亦不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免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说明表(见附表)进行备案并入卷。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研阶段进行。建设单位应将备案材料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凡未按规定进行评估、备案或经评估不适宜建设和开发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报批用地,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得批准采矿登记。对已经批准的批次用地,在供地前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并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基本技术要求参见《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技术要求》。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国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在正式颁布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区图之前,对于尚未编制完成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但已经完成1:10万县(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各市、县(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可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