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公示地价和土地级别的通知
(彭水府发〔2008〕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加强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主城区外城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779号)的精神,经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土地级别更新成果,确定了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公示地价和土地级别,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对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的依据。
二、公示地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有者权益应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格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价格。
三、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利率(或比率)。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土地还原率г=0.0873。
四、土地容积率为宗地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率,反应宗地的利用强度。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容积率设定为1。
五、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是确定宗地价格的重要依据,宗地级别不确定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六、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9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每转让一次征收一次土地收益。
七、土地用途类别划分:
(一)商业用地包括:一般商业、 金融保险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商业建筑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二)住宅用地包括: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三)工业用地包括:一般工业用地、采矿地和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等参照工业用地执行。
八、本通知公布的基准地价、公示地价和土地级别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彭水自治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2.彭水自治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示地价(土地出让金);
3.彭水自治县土地级别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彭水自治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50年
用途类别土地级别 | 商服业 | 住宅 | 工业 |
8 | 1900 | 360 | 350 |
9 | 1600 | 320 | 300 |
10 | 1300 | 300 | 260 |
11 | 980 | 265 | 220 |
12 | 650 | 230 | 185 |
13 | 450 | 190 | 150 |
14 | 300 | 165 | 130 |
15 | 250 | 150 | 120 |
16 | 230 | 138 | 115 |
17 | 200 | 126 | 110 |
18 | 168 | 115 | 105 |
19 | 132 | 106 | 102 |
20 | 110 | 102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