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利用中地类认定管理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6]99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
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利用中地类认定管理,现就土地利用中地类认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勘测定界成果审核,提高地类认定质量
土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成果是土地利用中地类、权属和面积的真实反映,测绘单位要实地调查核实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土地利用类型及界线、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线,将其测绘或转绘于工作底图上,同时对现行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调查核实。
勘测定界成果要符合国家勘测定界技术规程和土地调查相关技术要求。承担勘测定界任务的单位要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并对所完成的勘测定界成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2007年1月1日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测绘单位完成的勘测定界成果,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要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确认,并在勘测定界图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二、加强地类认定和变更的行政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勘测定界成果的行政管理,对地类、权属和面积审查认定合格的勘测定界成果,要在勘测定界图上签字并加盖地籍审核专用章进行确认。
土地利用中,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并在证书宗地图上标明用地位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应提交建设用地使用证书;使用国有土地,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承担的土地变更调查任务,要依据土地利用中完成的勘测定界成果和相关地类认定资料进行地类变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要确保图件、数据与实地相一致,做到地类流量和流向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