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申报
示范村工程项目以乡镇为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局上报省厅。
上报省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立项申请;
2.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现场踏勘材料;
3.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背景及条件、项目规划方向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及效益分析等;
4.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规划布置图。
(三)项目审批
1.省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和审查,合格的项目纳入示范村工程项目库储备。
2.对入库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及资金预算。编制设计和预算原则上按照省厅相关规定执行,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资金预算简化为工程施工费和管理费两项,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
3.省厅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编制项目计划及预算,由省厅和财政厅分别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
(四)项目实施管理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组织项目实施及管理。
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当地农民参加项目施工,要使广大农民成为示范村工程建设的主体,保证农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益。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工程,可在县级行政管辖范围内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实行合同制管理。
2.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按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3.项目区现场要设立公告牌,公告内容参照省投资项目的要求确定,便于群众监督,扩大社会影响。
4.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追究责任人责任,同时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五、保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示范村工程是发挥国土资源部门优势,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工作职责,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快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示范村工程的实施。要加强领导和协调,积极取得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搞好与相关部门工作的协调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