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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用地保障工作继续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


  二是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报批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加快做好土地供应的前期工作,优先开发,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地。供地时必须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限定土地使用条件。

  三是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力度。要严格执行土地供应的法律规定,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切实加强地价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有关规定,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资金支持。

  四是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土地利用及土地使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要坚决防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用于商品房开发。要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土地供应政策的,要坚决予以查处;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突破套型、建筑面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积极参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积极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供给,切实保证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

  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严格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管理,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限定在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较多的企业,且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予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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