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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查和规范矿业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查和规范矿业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8]107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有证矿山企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非法占用土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一些非法矿主直接从农民手中承包或承租土地,既不办理采矿审批手续、也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对该类违法行为,一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重视不够,监管不力,重处罚轻查处,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引发群众涉矿占地上访呈增多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清理、依法查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严格管理矿业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避法定申办程序和应交税费,严重破坏国土资源环境,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也是引发我省涉地上访的一大热点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加强领导,地政管理机构、矿政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审批环节、查处环节开展联合执法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探、采矿行为。

  二、依法查处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查处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作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联合林业、公安等部门,对有证矿山企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占用土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责令企业限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以《行政建议书》方式告知发展改革、工商、税务、银行、电力等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对未办理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即进行勘查、采矿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依法予以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类问题和案件,执法监察机构压案不查、查处不力、隐瞒包庇的,上级机关要将有关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三、规范勘查、采矿用地的审批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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