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使用年限延期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国土资发[2008]11号)
丹东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土地使用年限延期有关问题的请示》(丹国土资字[2007]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因此,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应在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办理,并需要提前一年提出申请。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原则上不予办理续期或延长土地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