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乡镇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已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用地。在全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正式出台前,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要控制在各省辖市政府批准的试点范围之内,不得扩大。经依法批准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分类处理违法违规用地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分布、面积、用途和权属。重点对各宗地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同时调查掌握三类集体建设用地是否闲置、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等土地利用状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实施方案由省厅另外下达。
对调查中清理出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凡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要及时立案查处,确保定性准确、处罚得当,执行到位;对法律政策尚无明确规定的,要及时将问题及处理建议上报省厅,待省厅明确指导性政策意见后再作处理。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基础上,对各类"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问题全面进行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要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纠正、整改不力的地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百日行动以来仍然发生"以租代征"问题的地区,要实行问责制,并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要按照《通知》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要求,建立和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严格执行《
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所建设,强化乡镇国土所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职能,切实做到对违法用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把违法用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县、乡、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乡(镇)村干部,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