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任务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用地控制标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大限度地利用农村现有建设用地,尽量避免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批准宅基地。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在当地村、组予以公示。农村住宅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土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对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并依法报批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要积极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采取鼓励措施,依法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各市局审查,报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按土地整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只能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进而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试点范围内,各地不得自行组织试点工作。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地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确定项目区,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以及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对被占用土地农民补偿安置的,要实行公示。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利益。严禁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