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后依然存续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分立后成为新公司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合并,由吸收合并方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吸收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共同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新设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原被合并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复同意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
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并获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