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本办法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仅限于同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
(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类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变更公司类型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相应变更事项的规定;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
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公司类型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除因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原因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单独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