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
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10―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股东或发起人单独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
(五)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七)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以下情况: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八条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