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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10―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股东或发起人单独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

  (五)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七)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以下情况: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八条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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