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7日)调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