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办法
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赋予职工的权利,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无极特殊原因都要安排职工休假。
(一)具体办法
1、局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由所在处室负责安排。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个人提出年休假申请,处室主要领导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协调确定。处室主要领导年休假需经主管局长同意,副局级领导年休假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年休假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各处室需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安排表》,因工作及其他原因年休假时间需变动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2、局直事业单位职工年休假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办法执行,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年休假需向主管局长报告。
(二)建立考勤制度
为确保年休假制度的严肃性,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如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记实》。
(三)建立未享受年休假审批制度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享受年休假的,应逐级审批。机关处室主要领导由主管局长负责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由处室主要领导审批;副局级领导由局主要领导审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主管局长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本年度所有未享受年休假的,均需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享受年休假审批表》。
(四)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因工作特殊需要未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经省人事厅批准后,根据应休未休的天数,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照《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2008年第9号令)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执行。
四、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处组织实施,驻局监察室、局机关工会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