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粮办发[2008]29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粮食局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依据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第9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的正式职工。
二、相关规定
(一)年休假天数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从满工作年限1年、10年、20年后的下月起享受。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或下一年的年休假:
1、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工作人员,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工作人员,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工作人员,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需经本人同意,主管领导审批,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向省人事厅呈报批准后,当年可不安排年休假,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