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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8年7月24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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