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的管理,规范回迁安置房产的交接行为,明确各城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提高回迁安置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回迁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回迁安置房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产局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统一实施产权、物业等房政管理。
市建委负责协调大配套设施、设备的验收与移交工作;市开发办负责协调小配套设施、设备的验收与移交工作。
市开发办、市房产局会同各城区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回迁安置工作,并协调办理房屋产权。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回迁安置房产的交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住房,其中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产权由市房产局直接管理;通过参加房改以及其他方式取得个人产权的住房,产权归个人。
第五条 在回迁安置住宅小区中建设的商业网点,由市开发办在三年内代市政府直接出售并负责管理和维护,购买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于三年后仍未售出的,由市房产局安排接收并进行产权登记,纳入国有非住宅房产归口管理。
第六条 回迁安置住宅小区内根据规划建设的“一站四室”、农贸大厅、幼儿园、公厕等共用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移交,市房产局安排接收并进行产权登记,纳入国有非住宅房产管理交由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但对原有“一站四室”重新改建的,原有面积产权归所在城区政府,扩大面积的产权归市政府,使用及维修由所在城区政府负责。农贸大厅在移交时市综合执法局应及时清理马路市场,做好所在区域的“退路进厅”工作。
第七条 回迁安置住宅小区内的供水(含二次加压泵站)、供暖 (含二次加热站)、供电、煤气、环境卫生等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由市政府委托或交由各相关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