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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作意见和关于推广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意见的通知

  (五)注重综合效益的原则。既要考虑建设成本,又要考虑运行成本;既要考虑眼前利益,又要考虑长远利益;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考虑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二、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全省14个省辖市每年应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万平方米,“十一五”期间全省累计实现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建筑面积达7000万平方米(包括2006、2007年改造面积)。
  三、扶持政策
  (一)凡应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供热制冷的区域,除享受国家专项资金扶持外,同时享受地方政府关于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对应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供热制冷项目,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各级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二)对利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供热制冷项目规模较大、效果明显,优先上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省财政厅会同建设厅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供热制冷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利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从事供热制冷经营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便捷服务。
  四、具体措施
  (一)认真编制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发展规划。各市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组织编制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发展规划,修编和完善已有城市供热、热电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二)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从事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系统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热泵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和市场清出制度,确保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四)凡具备应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都要采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供热制冷。既有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应优先选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供热制冷改造。
  (五)各市房产(供热)、建设、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防止造成新的污染或者对水文地质、生态环境等带来不良改变,确保地源热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地下水100%同层回灌,确保地下水水质和生态环境安全。各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项目的环境监测。建立健全系统建设前水文地质、水质、土壤及生态环境等现状档案,项目运行后要进行动态监测,每年进行一次环境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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