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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作意见和关于推广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作意见和关于推广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关于推广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
  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全省供热采暖系统节能工作的开展,对推进全省城市集中供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重点推进,新建建筑全部实行集中供热,既有建筑限期入网实行集中供热。
  (二)集中供热与供热收费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供热计量和利用再生能源供热相结合。
  二、工作目标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全面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十一五”期间,全省要将新、改、扩建的热电厂、热源厂及规模较大的锅炉房覆盖的供热区域内的单台锅炉容量在10吨/小时以下的锅炉3345台全部拆除;14个省辖市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86%。
  三、工作措施
  (一)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
  (二)将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要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要求,并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三)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设的临时热源,须经区、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既有的分散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
  (五)新建商品房未采用集中供热、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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