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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创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转变观念,创新机制,使劳动保障监察由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由突击检查转变为经常性检查,由事后查办转变为事先预警防范。进一步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范围,从过去侧重于对企业的监察执法逐步转变到包括对机关、事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的监察。在劳动保障监察内容上,从过去基本侧重于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察转变到包括对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工资等综合性的全方位监察。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基础建设
  (一)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执法和网络化管理。积极推广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模式,逐步推行劳动保障网格化监察。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管辖地域由监察员分片包干,落实监管责任人,实施劳动保障网格化执法,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监管的全覆盖。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技术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支撑力度,将劳动保障监察的各项业务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及时监控和动态管理,提升管理手段和管理实效。
  (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加强对所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的信息整理和动态监管,依法建立以诚信数据收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信息交流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为内容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分类监管。对失信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对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典型案件依法向社会公布,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六、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治理机制
  (一)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依法处理。进一步改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环境,因国家机关不当干预办案、导致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查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治理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公安、财政、工商、税务、建设、卫生、人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治理联系会议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法律监督作用,定期召开协调会,互通情况,提出相关对策措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给予公开曝光。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整体执法效能,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推进全省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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